案例回顾
张某于2008年入职某制造企业,担任技术操作员。入职初期,张某直接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然而,入职一年后,公司以"优化人力资源管理"为由,要求张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此后张某虽然仍在原岗位工作,接受原公司的管理,但法律上的雇主变更为劳务派遣公司。
2023年初,因城市发展规划需要,该公司所在地被纳入拆迁范围,公司决定搬迁至外地。搬迁通知发布后,公司表示因岗位调整,无法继续为张某提供工作岗位,并提出解除劳务派遣关系,仅支付基本的经济补偿。
本案的核心在于判断张某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形式上张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合同,但实质上张某十几年来一直在同一工作场所、同一岗位工作,接受原公司的直接管理和工作安排,其工作内容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这种情况极有可能被认定为"逆向劳务派遣",即用工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责任而采取的非法用工形式。
案件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张某已在用工单位连续工作超过10年,仅入职一年后改为劳务派遣形式,不符合劳务派遣"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特征;张某实际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遵守其规章制度;张某从事的工作是用工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工单位向张某提供劳动工具、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基于以上事实,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张某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充分证明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即使形式上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但实际履行情况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的,法院和仲裁机构通常会认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为类似情况下的劳务派遣员工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
1.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本案中,张某虽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合同,但其实际工作关系完全符合上述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2. 劳务派遣的合法性审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本案中,张某已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十几年,明显不符合"临时性"特征(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因此该劳务派遣安排本身即存在合法性问题。
3. 经济补偿权利的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拆迁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笔者寄语
劳务派遣员工在面对公司拆迁、搬迁等重大变动时,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和权利不平等的弱势地位。实践中,许多企业利用劳务派遣形式规避法律责任,降低用工成本,但这并不意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以被随意剥夺。
法律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有力武器。劳动者应当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证等。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最后,我们也呼吁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只有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才能实现真正的双赢局面。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剪兆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