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所得款,是否要为被执行人保留“安置费”?


  •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2025-11-25 浏览量: 64

  • ​案情回顾

     

    法院判决被执行人王某需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支付欠款共计人民币35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因王某未履行义务,刘某于2021年3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有一套与其妻孙某共同共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为118平方米,系该家庭名下唯一登记房产。2021年8月,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对该不动产进行拍卖。同年10月,该房产在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上由竞买人王某某以265万元最高价竞得。

     

    在法院发布拍卖公告后、拍卖成交前的2021年9月,王某与孙某向民政部门申请了离婚登记,并在房产过户裁定作出的同日,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家庭主要财产(包括即将被拍卖的该套房产)份额归孙某所有,王某“净身出户”。此外,经查实,成功竞得房产的买受人王某某,正是被执行人王某的成年独子。

     

    此后,法院制定了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王某对该方案不服,提出执行异议,其核心理由是:该房产是其唯一住房,现其已离婚且无房居住,法院应从拍卖款中为其保留5至8年的租金作为安置费,以保障其基本生存权。

     

    案件结果

     

    受理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了王某的异议请求。法院认为,王某在房产被司法处置期间办理离婚,其行为具有规避执行之嫌。同时,买受人王某某作为其成年子女,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其竞得的房产足以保障王某的基本居住需求。因此,王某的情况不符合保留安置费的法定条件。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何为执行程序中的“安置费”?

     

    “安置费”并非我国成文法中明确命名的独立费用项目,而是在司法实践中,为解决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被强制执行后的居住问题,逐步形成的一种执行保障措施。其法律精神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在执行唯一住房时,可参照当地租金标准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以保障被执行人居住权的规定。

     

    该费用的设立初衷,旨在平衡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与被执行人生存权保障之间的冲突本质上是一种过渡性的救济措施,其功能是确保被执行人在失去原有住房后,不至流离失所,能够有一笔资金用于租赁房屋,维持基本生活稳定。需要明确的是,安置费并非拍卖后的法定必留款项,其适用需要满足严格的法定条件。

     

    二、保留安置费的前提要件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决定是否支持被执行人保留安置费的请求时,会进行以下多维度、综合性的审查:

     

    1. 实质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真正陷入“居住困难”

     

    这是启动安置费考量的根本前提。法院审查的“居住困难”是客观事实,而非仅凭无房产证的形式判断。

     

    审查范围不限于本人名下:法院会调查被执行人及其需扶养家属(如未成年子女、无收入来源的父母)的整体居住情况。若其家属名下有可供共同居住的适宜房屋,则难以认定存在“居住困难”。

     

    “唯一住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超过生活所必需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即便确是唯一住房,若面积过大、价值过高,明显超出基本居住需求,法院在保障其基本居住条件后(如提供临时安置房或保留部分租金),依然可以执行。

     

    2. 关联方审查:扶养义务人是否具备供养条件

     

    这是实践中极易被忽略但至关重要的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家庭成员间负有扶养、赡养、抚养的法定义务。此处的义务人包括被执行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等。当被执行人的住房被处置后,这些义务人对其基本生活,尤其是居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如果上述扶养义务人名下有可供居住的房屋,且具备供养条件,那么保障被执行人居住的责任应首先由其家庭内部承担,而非转嫁给申请执行人或通过瓜分拍卖款来实现。

     

    3. 诚信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恶意制造“无房”状态的行为

     

    执行程序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会严厉审查被执行人是否通过不正当手段人为制造“无房可住”的假象。

     

    行为时序的敏感性:如在本案中,被执行人在法院启动拍卖程序后、财产权属转移前,通过离婚协议将自身财产份额“清零”,该行为在时间点上高度巧合,其动机存疑。法院有充分理由怀疑其意图通过改变婚姻和财产状态来套取安置费。

     

    对价是否合理:无论是离婚财产分割,还是其他形式的财产转让,如果对价明显不公或为零,均可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有此行为者,其安置费请求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寄语

     

    唯一住房的执行,始终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也是情、理、法激烈碰撞的领域。安置费作为一种人性化的司法救济措施,其设立本意是保障生存权这一基本人权。然而,任何权利都不得滥用。

     

    对于被执行人而言,应秉持诚信原则,积极履行债务,而非试图通过技术性操作规避执行。确实面临居住困难的,应主动、及时地向法院提交证据并书面申请,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救济。

     

    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应理解法院对生存权的保障,但同时也有权监督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行为动向,对于任何可能存在的规避执行行为,应及时向法院报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