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5月,林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试用买卖合同》,约定林某试用一辆价值25万元的SUV,试用期15天,试用期内林某无需支付使用费,仅需妥善保管车辆;试用期届满后,林某若未明确表示拒绝购买,则视为同意购买。
试用第10天,当地突降暴雨,林某驾驶该车途经一段漫水路段时,因未及时观察水情、低速通过,导致车辆涉水熄火,发动机、电控系统等核心部件被水浸损坏。经保险公司定损,车辆维修费用需8万元。
事后,汽车销售公司要求林某承担维修费用,理由是车辆已交付林某实际控制,风险应转移给林某;林某则辩称,试用期内自己仅享有使用权,尚未决定购买,损失应由销售公司承担,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汽车试用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争议焦点为试用期内车辆水浸损失的风险负担主体。
1. 案涉车辆处于试用期内,林某尚未作出购买承诺,买卖合同未实际成立,符合《民法典》关于试用买卖风险负担的适用前提;
2. 林某在驾驶时未遵守安全驾驶规范,未察明水情即通过漫水路段,对车辆水浸存在一定操作不当,但该行为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毁损,不影响风险负担的法定规则适用;
3. 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内风险由林某承担,应适用法律默认规则。
最终,法院判决车辆维修费用8万元由汽车销售公司承担,林某无需支付赔偿款。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1. 核心规则:试用期风险默认由出卖人承担
试用买卖的核心是“先试后买”,买受人在试用期内仅享有检验、使用标的物的权利,并未形成购买的最终意思表示,买卖合同尚未生效。因此,法律规定试用期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默认由出卖人承担——这与普通买卖合同“交付即转移风险”的规则不同,本质是对出卖人“主动交付试用”行为的风险分配,也是为了保障买受人的试用权不受风险负担压力的影响。本案中,车辆虽交付林某使用,但因处于试用期,风险仍由销售公司承担。
2. 例外情形:约定优先或买受人存在故意/重大过失
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改变风险负担规则,若双方明确约定“试用期内车辆毁损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则按约定执行。此外,若买受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标的物毁损,即便在试用期内,也需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故意剐蹭车辆、酒后驾驶导致事故等。本案中林某仅为操作不当,未达到重大过失标准,故无需担责。
3. 风险转移的关键节点:买受人作出购买意思表示
试用期内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的规则,仅持续至买受人作出购买决定时。一旦买受人明确表示购买,或试用期届满未拒绝(视为购买),风险立即转移给买受人;若买受人明确拒绝购买,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仅需按约定返还车辆(正常使用损耗除外)。
4. 与产品质量缺陷的区分:质量问题不适用风险规则
若车辆水浸是因本身密封性能缺陷、排水系统故障等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如部分车型存在的出厂密封瑕疵),即便超出试用期,买受人也可依据产品质量责任要求出卖人维修或退换,而非适用风险负担规则。
律师寄语
试用买卖是汽车销售中常见的模式,消费者可在试用期内检验车辆性能后决定是否购买。但试用期内车辆若意外被水浸,损失该由卖家还是买家承担?这一问题的答案,核心在于法律对试用买卖风险负担的特殊规定。
试用期汽车的风险负担规则,既保障了消费者的试用权利,也提醒汽车销售公司做好风险防控。对消费者而言,试用期内虽无需承担意外风险,但仍需妥善保管车辆,避免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毁损;对销售公司而言,可通过合同约定风险分担、购买专门保险等方式降低损失。明确这一规则,能让双方在试用买卖中更清晰地界定权利义务,减少纠纷隐患。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徐庆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