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诉讼中,欠条的证据作用尤显重要


  • 2024-01-19 浏览量: 1884


    2021年1月,被告淮安某足道店雇佣原告李某在店从事足疗工作。2021年7月31日,淮安某足道店、店占某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淮安某足道店因经营情况,欠李某2021年6月份工资16150元,2021年7月份工资14340元,共计30490元,大写叁万零肆佰玖拾元整,约定2021年8月15日前结清2021年6月份工资,2021年9月15日前结清2021年7月份工资。” 欠条上有被告占某及淮安某足道店实际经营者田某杰的签字,并加盖淮安某足道店印章。


    2021129日李某向法院起诉,提出如下诉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0490元及利息(从2021915日起,以304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淮安某足道店、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被告淮安某足道店、占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工资30490元及利息(以304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计281元,由被告淮安某足道店、占某负担。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依照我国民法规定,劳务合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当及时支付相应的劳务费,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30490元,法院给与了支持;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法院也予以了支持。被告淮安某足道店、占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因此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采信的证据主要有当事人的陈述和欠条等,其中的欠条起到了重要证明作用。

    1、《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