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债权人可否追究股东责任?


  • 2024-01-18 浏览量: 1564


    案件回放


    2018年6月,田某接到北京某旅游服务公司的短信,大概是介绍参加旅游活动之类的。田某在工作人员的忽悠下,相信国家开始控制70岁以上老人出国旅游,而过去是75岁以上,年龄提前了5年,且老年人出国旅游办手续,检查身体方面等诸多麻烦及不便。


    该公司声称自己是做旅游管理服务的,是高端定制,为老年人旅游提供有效的便利及帮助,合同签订需一次性支付五年会员费3650元,并承诺储值1万元可送韩国一价全含游一人次,需当场缴纳13650元。


    田某由于当时并没有出国旅游的经验,加之可能有抑郁症,容易上当受骗,就充值了13650元。原本预定的韩国游是一年之内完成,因无时间出行,田某于2019年3月曾去找过相应工作人员,但协商无果,后田某2019年7月再去时,已经人去楼空,该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

    李某、姜某、张某、马某向田某清偿债务1365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律师点评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北京某旅游服务公司注销后,其主体资格消灭。因此,北京某旅游服务公司无法再与田某履行会员合同,未履行的义务构成对田某的债务。


    北京某旅游服务公司办理简易注销,属于未经清算即注销登记,田某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北京某旅游服务公司的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姜某、张某是否于案涉合同签订后成为北京某旅游服务公司的股东,均不影响其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