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协议实质为劳动合同,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 2024-01-18 浏览量: 1789


    案例介绍


    2019年2月,A和甲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条:甲公司出资投资蛋糕项目,聘任A为蛋糕项目负责人,A的工作内容:线上销售及运营管理等;协议第二条:项目启动后,双方共同设立公司,A可享受管理股权,A的薪资结构包括:底薪+提成、奖金、股份分红。


    A按照协议要求负责蛋糕店线上运营和管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小王以10000元/月的标准,于每月20日之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A支付上个月工资;另A请假需要经小王同意,工资按照实际出勤天数发放;2020年3月,甲公司通知A终止合作协议。


    A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全部被驳回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1.A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甲公司支付A工资22758.62元;3.甲公司支付A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711.51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A和甲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系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但《合作协议》的性质需要根据协议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等来认定。


    “聘任”“请假需批准”等体现了A与甲公司之间的人身隶属性,“底薪+提成”、按月支付工资体现了经济上的依附性,协议中并未体现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意思表示,所谓股份分红也仅仅是激励员工的手段,因而,A与甲公司之间看似合作关系,实则劳动关系。


    甲公司通知A终止合作协议,可视为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笔者寄语


    用人单位为规避主体责任,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等手段去否认实际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在主体资格、人身隶属性、财产隶属性上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主体双方通常一方系单位、一方系个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明确的人身和财产隶属性,需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与监督;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如满足上述情形,可以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如没有明确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下列证据记得收集保存:已签定的合作协议或其他协议;考勤记录表(或者打卡记录);社会权益记录;工服工牌;工资条(工资单、或者其他附转账说明的转账记录);以及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辅助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