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点评
持续三年的疫情虽然已经过去,但是疫情的影响却还在继续。因为疫情的影响,市场环境受到很大的打击,现在依然在缓慢恢复,大家普遍都是“手头紧”的状态,因而有许多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的执行文书时,可能都没有足够的资金去执行,这时法院会考虑实际情况,并不会强制执行。但是有一部分人却在铤而走险,他们明明有钱可以执行法院的判决,却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想要逃避责任,殊不知这已经是违法行为了。
二、案件回放
李XX在其雇佣的张XX摔伤后,考虑到日后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便与钱XX串通虚构了双方之间存有高额债务的事实,并以此为由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钱XX。此后张XX起诉后胜诉,李XX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李XX并没有履行判决,之后张XX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收案后,先找李XX核实财产状况,但是李XX一直隐瞒自己有能力进行执行的情况,又联系钱XX向法院作伪证,证明房产已经被抵押,导致法院判决一直无法执行。后张XX向公安局报警,李XX被立案侦查,并交代了相关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李XX转移财产,钱XX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财产情况,二人故意实施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行为,应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论处。
三、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李XX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法院判决钱XX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
四、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赵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