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地点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该管辖约定无效


  • 2023-08-28 浏览量: 1938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会约定发生争议时如何解决或者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这样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吗?自主约定管辖法院有哪些限制呢?下面这则案例可供大家参考: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7日,A某和B某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人B某向出借人A某借款XXXXXX元,借款利息为XX,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协议还约定,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向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B某未按照协议约定归还A某借款及利息,构成违约。经A某多次催要后,B某仍未归还。无奈之下,A某将B某诉至X市XX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B某返还借款XXXXXX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违约金。

    二、案件结果

    X市XX区人民法院认为,X市XX区与本案所涉纠纷并无实际联系,故X市XX区人民法院认为《借款协议》中管辖约定应为无效,该院无管辖权。故作出裁定: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Y市XXX区人民法院处理。

    Y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充分排除X市XX区与案涉争议毫无关联,原、被告已经对管辖法院达成合意,应当尽量尊重当事人意愿。因此,《借款协议》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应属有效,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协商无果后,报请最高院指定管辖。

    最高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所在地X市XX区既非原、被告住所地,又非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亦不能证明该地点与本案所涉争议有其他实际联系,因此本案当事人协议管辖约定应属无效,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所在地Y市X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三、律师观点

    随着法律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来确定管辖法院。但是,该管辖条款是否有效,会决定之后产生纠纷时能否顺利立案以及维权时效是否会因此受到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包括法条中指明的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实践中也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地、原告经常居住地、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所在地与案件所涉争议没有实际联系,则属于超出本条规定范围,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