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资公司与浙江某公司、宁波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A公司(台资)以买卖合同纠纷诉请B公司返还货款,并以B公司与股东C公司人格混同为由,诉请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宁波中院认为,B、C两公司经营范围交集、多数高管重合、部分员工交叉任职,两公司间收付严重失衡,财务严重异常,认定C公司对B公司过度支配,两者存在一定的人格混同,遂判决C公司对B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