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某于2009年底与某开发商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现房一套,总价50万元,并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购房款40万元,2010年1月份,张某入住该房屋,办理了入住手续,支付了物业费、水电费、取暖费等费用,并一直居住使用该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
后该开发商公司因与他人纠纷,被判决履行支付义务。自2010年3月起,登记在开发商名下的张某房屋,先后被查封十多次。张某房屋存在被执行的风险。张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处理该事宜。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委托后,向执行法院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中止对张某购买的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房屋上的查封。
裁判结果
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购买的房屋符合排除执行的情形,作出中止执行张某购买的房屋的裁定并解除查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