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债权须通知债务人,律师打赢借款合同官司


  • 2023-07-14 浏览量: 2299


    案件回放

    钟晴与宋明系朋友关系,自2017年起,钟晴因生意需要周转资金,陆续向宋明借款,截至2019年,钟晴陆续向宋明借款100万元。钟晴为宋明出具借条,借条约定,利息按照月2%计算,自201951日起计算。2020年,宋明与张凯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宋明将对钟晴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及利息转让给张凯,并于当日向钟晴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后钟晴失去联系,未向张凯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凯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宋明与钟晴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张凯与宋明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已书面通知钟晴,债权转让对钟晴发生法律效力,张凯有权要求钟晴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最终法院判决,钟晴于本判决生效7日内归还张凯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由钟晴负担。

    律师点评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田志平律师认为,本案不仅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需要原告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向债务人出借借款本金,还涉及债权转让是否成立生效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受让人将无权依据出让人与债务人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主张债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