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一审判决前退出公司,是否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2023-07-14 浏览量: 1121


    北京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于2010315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2013624日减少注册资本500万,其中董东作为持股99%的大股东,减少注册资本495万。2018913日董东退出XXX公司,不再担任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位。

    201886日河南XXX工程工程公司(以下简称XXX工程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XXX公司诉至法院。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判决后,XXX公司仍未履行生效判决,XXX工程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XXX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XXX工程公司生效判决未得到履行,且董东于2013624日存在违法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故XXX工程公司起诉要求董东对XXX公司对XXX工程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董东就XXX公司对XXX工程公司所负债务在其减少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XXX工程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虽然XXX公司于2013624日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按照法定程序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通知债权人,亦未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XXX公司减资前,XXX公司与XXX工程公司之间确有部分工程款项的结算,虽然未确定给付方式及具体时间但XXX公司的减资行为,降低了XXX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应认定XXX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存在不当,损害了债权人XXX工程公司的合法权益。

    故董东应在其减少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就XXX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对XXX工程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所涉人名、公司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