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的认定需要哪些法定程序?


  • 2023-07-14 浏览量: 855


    实践中,有一些城中村或旧城区,其建设情况十分复杂,存在大量因历史原因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或审批许可手续的建筑,对于这些建筑,不能简单以“无证”为由否定涉案房屋的合法性。任何违建的认定及拆除都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一步立案

    当地房屋主管部门接到违法建筑的举报或者在例行调查中发现违法建筑存在的事实,认为确有违法事实存在且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进行立案调查按照法定流程对该建筑的合法性进行认定。

    第二步:调查取证

    立案后,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了解,调查人员需出示相关执法文件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被调查房屋的影像资料、与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现场勘验记录、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三步:陈述申辩

    在经过实地调查后,执法人员需书面告知当事人调查结果以及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有对调查意见中的认定事项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执法人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依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四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县(区)规划部门或乡镇政府会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于没有违法用地且可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之规定改正违法状态,交纳罚款后。对于涉及违法用地或者无法通过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行政机关可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者决定,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步:书面催告

    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仍无动于衷的,县(区)规划部门或乡镇政府会在救济期限届满后作出书面催告,敦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在实践中,催告程序往往是行政部门最容易忽视或者遗漏一步。

    第六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

    相关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的,应当对其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作出后,必须依法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强制拆除决定书之后,并不表示无法再维权了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还可以在收到强制拆除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期间,行政机关无权对当事人的房屋实施强拆。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如果您的房屋是在征收过程中被告知是违法建筑,一定要提起注意,因为这很有可能是征收方为了压低补偿或尽快完成项目而实施的违法行为,如有疑问一定要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以免错过维权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