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9日15时许,朝阳区公安局下属六里屯派出所接情报线索称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存在卖淫嫖娼行为。16时许,朝阳区公安局民警赴违法行为现场抓获违法行为人冯某并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后将冯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其交代当日16时许在上述地址与刘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民警电话联系该男子,责令其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后刘某自行来所。20时许区公安局六里屯派出所制作《受案登记表》《传唤证》,该《传唤证》经刘某签名、捺压指纹予以确认。后,朝阳区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书》。刘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刘某应自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区的人民政府提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书不服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刘某分别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院均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