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公司因急需用钱,向赵某借款30万元,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按期还款,赵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甲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执行过程中发现甲公司没有可供执行法财产,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赵某的无法追回欠款,如何处理?
律师支招: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如果甲公司的股东存在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赵某可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如果甲公司如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赵某可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