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借给别人使用,后来又恶意透支让别人还钱,构成刑事犯罪吗?


  • 2023-07-14 浏览量: 1910


    一、把信用卡借给别人用,自己也偷偷消费,让别人还钱?

    章某和郑某是多年的好友,由于章某经营公司,向郑某借用其名下的多张信用卡使用。多张信用卡的总额度是350万元。这些信用卡由章某实际持有。可是有一件事章某不知道,就是郑某早就在出借信用卡之前,把微信支付、支付宝账号和信用卡绑定,也就是说郑某还可以通过微信支付、支付宝账号正常从信用卡里扣款消费。可是章某却不知情,章某每个月按时给这些信用卡还款。郑某在两年多的时间内,通过绑定信用卡的微信支付、支付宝累计消费多笔款项。而章某以为信用卡额度范围内的额度都是自己消费的。后来案发,经过查明,章某得知郑某已经累计用这些信用卡消费70余万元。本案中,郑某在出借信用卡之后,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涉嫌什么罪名?

     

    二、泽达律师对本案的解析

    1、郑某的盗窃罪名成立吗?

    章某实际以郑某的名义在特约商户处进行了消费,然后由发卡银行按照信用卡协议向特约商户付款,此时发卡银行会在相应的信用卡账户记载为郑某透支款项,到约定的信用卡还款日再由章某以郑某的名义向发卡银行偿还所欠的透支款。而《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行为,一定是违背他人意志盗走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郑某是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自己处分财产,所以郑某的行为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2、本案涉及信用卡诈骗罪吗?

    在本案中不论是章某持卡消费还是郑某隐瞒消费,对发卡银行来说,都表现为郑某所欠透支债务,只不过章某持郑某信用卡消费的行为得到了郑某的认可,所以章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

    3、郑某恶意透支已出借信用卡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由于双方之前的约定,章某应及时偿还其以郑某名义所欠的透支债务,而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实际情况进行消费,导致章某误以为系其消费,并自愿偿还实际为郑某的透支债务,所以郑某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而且数额较大,符合《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4、为什么是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

    区分“诈骗罪”还是“盗窃罪”,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使他人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以及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本案中郑某以自己名下信用卡透支消费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走了章某的财产。然而,郑某隐瞒消费的行为导致章某产生了错误认识,后来章某又因此主动还款。综上所述,郑某的行为不属于盗窃,涉嫌有隐蔽特征的诈骗。对于郑某应比照诈骗罪的法律规定来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