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有些防卫人面临非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但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客观上也会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结果。对这种一般防卫情形下造成伤亡结果的,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的较多,有时甚至连具有防卫性质都不予认定。下边笔者就来分析一下最高检的认定意见。
【案情】
2016年1月10日中午,甲、乙、丙等6人(均为未成年人),在陈某就读的中学门口,见陈某从大门走出,有人提议陈某向老师告发他们打架,要去问个说法。甲等人尾随一段路后拦住陈某质问,陈某解释没有告状,甲等人不肯罢休,抓住并围殴陈某。乙的3位朋友(均为未成年人)正在附近,见状加入围殴陈某。其中,有人用膝盖顶击陈某的胸口、有人持石块击打陈某的手臂、有人持钢管击打陈某的背部,其他人对陈某或勒脖子或拳打脚踢。陈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式水果刀(刀身长8.5厘米,不属于管制刀具),乱挥乱刺后逃脱。部分围殴人员继续追打并从后投掷石块,击中陈某的背部和腿部。陈某逃进学校,追打人员被学校保安拦住。陈某在反击过程中刺中了甲、乙、丙,经鉴定,该3人的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陈某经人身检查,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
【争议】
公安机关认为,陈某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罪。
检察院认为,陈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构成犯罪。
【解析】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通常称这种正当防卫为“一般防卫”。一般防卫有限度要求,超过限度的属于防卫过当,需要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的限度条件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具体而言,行为人的防卫措施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客观上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虽客观上造成重大损害但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均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本案中,陈某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而持刀反击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就所要保护的权利性质以及与侵害方的手段强度比较来看,即使防卫结果在客观上造成了重大损害,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主要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甲等人借故拦截陈某并实施围殴,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陈某的反击行为显然具有防卫性质。
二、陈某在事前没有与对方约架斗殴的意图,被拦住后也是先解释退让,最后在遭到对方围打时才被迫还手,其随身携带水果刀,无论是日常携带还是事先有所防备,都不影响对正当防卫作出认定。
三、陈某的防卫行为致实施不法侵害的3人重伤,客观上造成了重大损害,但防卫措施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陈某被9人围住殴打,其中有人使用了钢管、石块等工具,双方实力相差悬殊,陈某借助水果刀增强防卫能力,在手段强度上合情合理。
综上,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