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司印章非法获利 触犯刑法及治安处罚法


  • 2023-07-13 浏览量: 703


    近日,腾讯起诉老干妈的案子引起了广泛关注,缘由是老干妈的印章遭人伪造,并与腾讯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获取了腾讯公司在推广活动中配套赠送的网络游戏礼包码,并在后续倒卖过程中获取了非法的经济利益。此案件再次引发了伪造印章应承担什么责任的热议。那么伪造印章究竟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伪造公司印章并且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与相对人签订合同,虽然合同相对人进行了形式的审查,但还是没有办法躲过伪造人的“表见代理”,最终被印章伪造人取得非法利益。

    我们大都知道,如果伪造公司印章的人员与被伪造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即使伪造印章之人与其他公司或者人员签订了合同,公司也不用承担责任。如果是员工私刻公章,就需查明公司有无过错,视公司有无过错来判定公司应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独有偶,日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件买卖合同案件中就出现了这种情况。在某建筑工程建设期间,乙公司出具的委托书载明:“经公司决定,现委托吴某代表我公司到丙公司承接某建筑工程的有关事宜,有效期至工程结算完毕止。”后吴某以乙公司项目部的名义与材料供应方甲公司签订商砼供销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供应商砼。后因该工程停工、无法继续完成全部工程建设,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要货款,吴某在甲公司出具的载明商砼供应方量的表单上签字确认。后来甲公司发现,吴某使用的印章系伪造乙公司项目部印章,甲公司赶忙将乙公司起诉至黄骅法院,要求给付拖欠的商砼款。

    黄骅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为吴某出具的委托书中清晰载明吴某的职权范围为“承接某建筑工程的有关事宜,有效期至工程结算完毕止”,因此吴某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的与案件涉及的工程建设、原料采购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应由乙公司承担。吴某代表乙公司与商砼供应方甲公司签订供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尽管吴某加盖了伪造的项目部印章,但并不影响合同效力。甲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供应商砼的义务,乙公司接收了商砼,双方当事人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商砼供销合同合法有效。据此,黄骅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商砼款。

    本案就是根据公司员工伪造公司印章的情况,法院查明的事实显示公司在争议中具有过错,公司员工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的与案件涉及民事法律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另外在挂靠关系中也会出现伪造印章的现象,挂靠企业因没有相应的资质而使用其他企业的名称对外承接工作。挂靠企业或者自然人通过伪造的被挂靠公司的印章签订的相应合同,被挂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院的相关案例,挂靠方伪造被挂靠方印章对外签订的合同,相对人可基于对挂靠关系的信赖,相信印章的真实性。挂靠方的行为因此构成表见代理,其签订的合同对被挂靠方具有约束力。

    综上所述,虽然伪造公司印章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暂时会由被伪造公司承担,但是伪造公司印章以及以欺诈为目的签订合同所触犯的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将由伪造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四、印章的刻制、管理和缴销(一)制发印章的机关,对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手续。刻制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必须取得用章单位的上级委托书和公安部门的准许,才能刻制。对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当依法惩处。(二)各单位对印章要严格管理,使用印章,必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对非法使用印章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惩处。《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四、印章的管理和缴销(一)社会团体的印章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二)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责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三)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有专人保管,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