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6月,岳某望在抖音注册账号,为向平台购买抖音币,岳某望先后在抖音平台充值50万元。后岳某望用其向平台购买的抖音币,先后向多位主播赠送虚拟礼物。经核实,岳某望向主播林某飘赠送虚拟礼物达人民币35万元。岳某望妻子段某莉发现后,遂致电有关人员,要求让林某飘退还全部打赏钱款。双方就应否退款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岳某望妻子段某莉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双方纠纷。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一旦赠与人转移财产权,赠与合同即完成,赠与人不可以撤销。关于岳某望是否无权处分赠与财产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因岳某望赠与林某飘的财产为金钱(现金),现金系普通物,非特定物,夫妻之外的第三人是无法判断财产性质的,共有人对其他共有处分行为不能因其不知情而随意主张无效,一般可以向擅自处分人主张赔偿。另外,岳某望妻子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岳某望与林某飘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故该赠与没有违反公序良俗。
二审维持一审原判,驳回了段某莉要求林某飘退还全部打赏钱款的诉讼请求。但与一审将岳某望打赏主播的行为定性为赠与行为所不同的是,二审将岳某望的打赏行为界定为消费行为。二审法院认为,网络平台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同时也具备普通服务业的一些共性。主播在网络平台为用户提供直播等服务,用户在接受主播的服务后,获得精神层次上的愉悦,打赏给主播,应是一种消费行为,双方之间实际上存在对价给付,即时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同时亦即时履行。
律师观点: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斥巨资打赏网络主播的行为屡见不鲜,为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加强沟通,主动承担家庭责任,提高法律意识,从根本上规避不合理的巨额打赏行为发生。
夫妻之间应相互信任,对于巨额消费,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若无法协商一致,可咨询专业律师,在明悉相应法律后果的基础上共同作出消费决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