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被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点评: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刘子怡与张某签订涉案合同,由张某将涉案合同出售给刘子怡,双方之间签订的涉案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案件回顾:
2019年8张某作为出卖人,刘子怡作为买受人,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房屋出售给刘子怡,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161平方米;涉案房屋已经设定抵押,张某已将涉案房屋出租;涉案房屋总成交价为612万元,刘子怡在2019年8月14日支付定金10万元,2019年8月22日前支付剩余定金5万元;关于贷款的约定:刘子怡办理购房抵押贷款;张某应当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合相关关系,刘子怡对出卖人出售的该房屋具体状况已充分了解,自愿;张某应当保证自涉案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庭审中,刘子怡提交房屋现场照片一张,根据照片显示,涉案房屋与相邻房屋之间无实体墙壁,无法区分涉案房屋与相邻房屋。2019年9月30日,刘子怡向安居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万元。
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刘子怡与被告张某2019年8月14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子怡返还房屋定金15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后分析:
刘子怡与张某签订涉案合同前,即已实地查看涉案房屋,知晓涉案房屋出租及墙壁拆除情况,其应当知晓合同履行过程可能存在的风险,但其仍然与张某就涉案房屋签订买卖合同,最终双方因涉案房屋墙壁复原问题导致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刘子怡对此负有过错责任。张某作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欲出售涉案房屋,应当提供符合基本使用条件的房屋系其作为出卖人的基本义务,而涉案房屋与相邻房屋之间墙壁系区分房屋空间的物理条件,在刘子怡向其支付定金后,其并未及时恢复涉案房屋原状,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导致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张某对此亦负有同等过错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