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点评
北京泽达律师认为:依照我国民法规定,劳务合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当及时支付相应的劳务费,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法院给与了支持;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法院也予以了支持。被告淮安某足道店、占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因此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法院采信的证据主要有当事人的陈述和欠条等,其中欠条起到了重要证据作用。
一、案情回顾
2021年1月,被告淮安某足道店雇佣原告李某在店里从事足疗工作。2021年7月,淮安某足道店、店主占某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淮安某足道店因经营情况,欠李某2021年6月份工资16150元,2021年7月份工资14340元,共计30490元,约定2021年8月15日前结清2021年6月份工资,2021年9月15日前结清2021年7月份工资。” 欠条上有被告占某、淮安某足道店实际经营者田某的签字,并加盖淮安某足道店印章。
2021年12月李某向法院起诉。
二、解决方式
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淮安某足道店、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被告淮安某足道店、占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工资、当年利息及案件部份受理费。
四、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