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与张某1于2008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长子张某2和次子张某3。因蒋某婚内出轨,张某1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中心对蒋某与张某1与张某3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该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依据现有资料和DAN分析结果,支持蒋某为张某3的生物学母亲,排除张某1为张某3的生物学父亲”。后张某1以对张某3并无抚养义务,但实际抚养了张某3长达四年六个月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蒋某返还张某1抚养费64138.5元。
审判结果
被告蒋某返还原告张某1支付的小孩张某3的抚养费54963元。
律师点评
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间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生育小孩后未如实告知,致使原告张某1受其欺骗抚养小孩张某3,张某1有权追回所支付小孩张某3的抚养费。张某1未举证证明其每月支付张某3的抚养费具体数额,张某1在张某3出生后至2020年6月期间,长达4年时间抚养小孩张某3,参照每年张某1住所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确定返还数额。
法律规定
《民法典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