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贾与小意于2000年相识,并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两子A与B。小贾在婚后经常家暴小意,使双方感情破裂。因小贾系小意母亲的亲二哥的儿子,故小意以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1.原被告婚姻无效
2.儿子A由小贾进行抚养,小意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裁判结果
1.小贾与小意的婚姻无效;
2.非婚生子小A由小贾进行抚养,小意自××××年××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非婚生子小A抚养费600元直至小A独立生活时止。
二、律师点评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本案中小贾与小意系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故而双方的婚姻应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属无效婚姻。关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问题。虽小贾与小意之间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但双方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义务。诉讼中双方均同意未成年子女A由小贾进行抚养。虽小贾在庭审中陈述不需要小意支付抚养费,但无论其二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如何,小意作为A的母亲对子女仍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其也表示愿意每月承担600元的抚养费,故应支持其诉请。
三、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四十八条的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