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贾与小意于2011年5月3日结婚,婚后生育二女。2021年6月9日离婚。离婚后,小贾发现小意婚内与一带孩子的女子同居并在离婚后马上生育新子女,小贾的母亲得知气得为此过世了。小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意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一、裁判结果
小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小贾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二、律师点评
本案中,小意婚内出轨并致案外人怀孕,违背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其与小贾婚姻关系破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一条中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故小贾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小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应综合考虑小意的经济能力、过错程度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后酌情确定为3万元,对于过高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三、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